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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船舶工业企业折旧状况国际比较与分析

林纳新


  中国船舶工业长期以来实行低折旧,使得造船企业设备老化严重,与世界先进造船国家的差距明显。为了加快造船企业的技术更新改造,进一步提高造船技术水平,切实增强我国船舶工业的国际竞争力,加快折旧是值得充分重视的措施之一。
一、造船企业加快折旧的现实意义和作用
1.加快折旧是我国船舶工业赶超国际先进造船技术,增强国际竞争力的要求。
  固定资产折旧是对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价值损耗的补偿,其价值损耗不仅包括有形损耗,还存在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导致的无形损耗,因此,合理的折旧应充分考虑无形损耗。80年代以来,从造船设备自动化到现代造船模式,从工艺突破到CIMS的研究和应用,现代造船技术的发展十分迅速,要求企业加快折旧速度,尽快对设备进行更新换代。由于折旧率过低,我国船舶工业企业设备落后老化严重,造船技术整体水平与先进造船国家差距明显,这种状况使造船生产效率低下,在很大程度上抵销了我国船舶工业劳动力成本较低的优势,影响和削弱了国际竞争力。
2.加快折旧将促进船舶工业科技进步的良性循环,有利于企业长远发展。
  船舶工业企业加快固定资产折旧,不仅可以使投资于资产的价值尽快得到补偿,加快固定资产的更新换代,促进船舶生产和经济的增长,而且会刺激和带动新的造船技术不断出现和发展,从而反过来促使企业去运用更高科技水平的固定资产创造更多的收益,形成了以经济促进科技,以科技发展经济的良性循环。日本船舶工业采用加快折旧的政策,不仅设备投资很快收回,而且增强了进一步发展的资金积累能力,形成了良性循环。在1988一1998年期间,日本主要造船企业的设备投资中,74.12%的资金来源于折旧费。
3.加快折旧将使造船企业获得直接的经济效益。
  折旧费是成本的组成部分之一,多提折旧意味着在销售收入不变的情况下税前利润会相应减少。但是,由于折旧是非付现成本,由此导致的利润减少并未产生现金流出,只是资金形式由利润转变为了折旧,增加了营运资金的来源。而且,由于税前利润的减少,使企业的应交所得税也相应减少,减少了企业的现金流出。折旧的这种作用称为“税收挡板”或“折旧抵税”,造船企业应充分利用折旧这一经济杠杆。虽然帐面利润的减少会影响某些造船业的“扭亏增盈”指标,或上市企业的业绩指标,但企业无疑是加快折旧的最终受益者。
二、中国船舶工业企业的折旧状况及国际比较
  由于数据收集的困难,本文只能以原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的统计数据为代表来分析中国船舶工业企业的折旧状况。原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所属工业企业长期以来实行低折旧政策,在1988一1998年期间,其平均折旧率为4.64%(见表1)。尤其是在91年以前,全部固定资产的平均折旧年限在25年以上。这种状况严重制约了造船企业技术设备的更新换代,导致企业设备老化严重,生产效率低下。特别是这种低折旧的作法削弱了企业的资金积累能力,使本已缓慢的更新改造陷入恶性循环。
  日本造船企业一直实行快速折旧政策,其十大造船公司1988-1998年期间的平均折旧率为13.64%,也就是说固定资产的平均折旧年限仅为7一8年。这一政策在一定程度上确保了日本造船业的领先地位。
  韩国主要造船企业90年代中期的折旧率基本上与原船舶总公司相当,但是90年代后期韩国造船企业一直不断提高折旧率,加快折旧速度(见表2)。到2000年,三星重工的折旧率达到9.63%,逐步接近日本的水平。
  当然,企业折旧的速度不能超过其承受能力,折旧费占销售额的比例过高,会对企业经营形成一定的压力。从表1可以看出,日本造船企业虽然折旧速度非常快,但折旧费占销售额的比例却并不高,从1988年到1998年平均为3.38%,略低于原船舶总公司3.53%的水平。但自1994年以后,原船舶总公司这一比例均明显低于日本主要造船企业。折旧率与折旧费占销售额比例两个指标之间存在如下关系(假设产值=销售额):
折旧费占销售额比例=
折旧率
 
固定资产产值率
  提高折旧率,实行快速折旧,会有效促进企业技术设备的更新换代,从而不断提高生产效率。日本主要造船企业的固定资产产值率是原船舶总公司的三倍以上,生产的高效率消除了快速折旧的压力,使折旧费占销售额比例保持在较低水平。表2数据也清楚地表明,随着折旧率的提高,韩国三家造船企业折旧费占销售额的比例反而呈下降趋势。基于这一规律,我们认为加快折旧有可能不对船舶工业企业形成经营方面的压力,却可以使企业设备的技术更新改造进入良性循环,促进技术进步,有效提高生产效率。
三、船舶工业企业加快折旧的途径
  根据目前船舶工业企业计提折旧的情况,在符合国家规定的前提下,加快折旧的途径主要有两条:
1.尽量缩短折旧年限,提高折旧率
  《工业企业财务制度》规定了各类固定资产折旧时间的最高年限和最低年限,制定了折旧年限的弹性区间,允许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在规定区间内自行确定折旧年限。船舶工业企业折旧率偏低,一方面是由于企业尚未充分认识到加快折旧的必要性和作用,另一方面由于某些企业承受能力较差,因此在实际中常常选择折旧年限弹性区间的最高年限。如通用机械设备折旧年限选择15年,其最低限为10年;造船专用设备折旧年限选择20年或22年,而其最低限可以为15年。经计算,如果船舶工业企业尽量选择折旧的最低年限,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平均缩短5年,其整体折旧率将由前一时期平均4.64%上升到6%左右。
2.采用加速计提折旧的方法
  目前,船舶工业企业多采用直线折旧法(平均年限法),即在规定的折旧年限内每年提取等额的折旧费。而加速折旧法,是在不改变选定的折旧年限的前提下,在规定的年限内通过早期多提折旧,后期少提折旧的方式使固定资产价值加快得到补偿。目前按规定可以使用的加速折旧法有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限总和法两种。
  由于在规定的年限内固定资产的折旧总额是不变的,折旧费早期多提,后期少提,将使企业的税前利润早期减少,后期增加,从缴纳所得税的角度看,实质上是企业迟交了应缴所得税,等于政府为企业提供了若干年无息贷款。
  现行《工业企业财务制度》第三十一条规定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技术进步较快的电子生产企业、船舶工业企业、生产“母机”的机械企业、飞机制造企业、汽车制造企业等,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限总和法加速计提折旧。因此,造船企业可以按规定选择这两种方法之一来计提折旧。
  经过测算,在相同的折旧年限内,采用上述两种加速折旧方法比采用直线折旧法计提折旧,其固定资产价值补偿的时间实际上缩短了25%左右。按照船舶工业企业的情况计算,采用这两种计提折旧的方法能使实际折旧率提高1.5个百分点。
  综合采用上述两种措施,即首先尽量缩短折旧年限,然后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限总和法计提折旧,将可以使船舶工业企业实际折旧率达到7.5%左右。
  当然,在具体实行加快折旧时,各造船企业可以根据具体经营状况确定各自的折旧率水平,选择可行的加快折旧方法。从总体上看,如果我国船舶工业企业实际折旧率提高到6.5%以上,将明显促进行业企业的技术设备更新换代,促进造船技术水平和生产效率的迅速提高,增强船舶工业的发展后劲和潜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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