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政策研究
相关文章
*船舶工业对国民经济的作用与贡献
*关于我国船舶制造技术发展战略选择的及点讨论
*略论加入WTO对船舶工业发展的意义
*采取强有力措施增强国际竞争力
*专利制度的地位与作用浅识
*冷眼看待加入WTO努力增强造船竞争力
*关于国防科研院所管理体制改革的思考和建议
*通过改造资本构成成分增强国企活力的必要性与方法
*应当注意行业特色---谈对栾副主任讲话的认识
*发挥国防科研院所优势、大力发展两用技术
*船舶军工集团实行资产运营的探讨
*对我国造船技术和管理发展的若干思考
*中国造船工业与国际造船协定

世界贸易组织与国际造船协定

曹惠芬 郭锡文


  自从1986年我国政府向关贸总协定缔约国全体大会正式递交了恢复我国在总协定中缔约国地位的申请以后,我国要求“复关”和加入世贸组织的立场、观点和态度始终没有改变。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入,经济形势和进出口贸易快速发展,我国一直在为加入世贸组织积极创造条件,并与有关方进行认真谈判。今年5月,美国、日本、加拿大和欧盟贸易部长在东京发表了支持中国在1999年内加入世贸组织的声明。可以说,中国近期加入世贸组织的可能性很大。本文在简要介绍世贸组织与关贸总协定的基本内容和关系之后,重点分析关贸总协定与国际造船协定的一致点和差别及其对我国船舶工业的影响,以供参考。

一.世界贸易组织与关贸总协定
1.世界贸易组织及其职能
  世界贸易组织(WTO)是多边贸易体制的法律基础和组织基础。它通过规定各国政府应承担的主要契约义务,来规范各国国内贸易立法与规章的制定与实施。同时,它还向各国提供一个场所,使它们通过集体辩论、谈判和裁决来发展贸易关系。该组织于1995年1月1日成立,总部设在瑞士的日内瓦,是全球最大的多边贸易机构,人们称之为“经济联合国”。它的基本职能包括:(1)管理并执行构成世界贸易组织的多边和简单多边贸易协定;(2)作为多边贸易谈判的场所;(3)设法解决贸易争端;(4)监督各国贸易政策;(5)与其他参与全球经济决策的国际组织进行合作。
2.世界贸易组织的前身是关贸总协定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为尽快实现贸易自由化,23个国家从1946年开始进行关税谈判。谈判达成的关税减让与贸易规则就成为后来所称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并于1948年1月生效。此后,各方通过一系列的“贸易回合”谈判,使关贸总协定得到发展。早期的谈判回合主要是就持续削减关税展开,60年代中期的“肯尼迪回合”产生了新的反倾销协议,70年代的“东京回合”拓展和改善了关贸总协定的体制,从80年代一直持续到1994年的“乌拉圭回合”谈判,使贸易体制从原来的货物贸易,扩大到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等多个领域,从而创立了一个新的国际贸易体制。世贸组织的诞生也正是“乌拉圭回合”谈判成果的结晶。
3.世界贸易组织发展了关贸总协定
  世贸组织是关贸总协定的延续,作为“关贸总协定1947”补充并更新了的文本——“关贸总协定1994”继续存在,成为“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不可缺少的部分,继续为国际货物贸易提供关键性原则。但是,世贸组织不是关贸总协定的简单延伸,主要不同点如下:
  (1)关贸总协定是一套规则、一个多边协定,但没有组织基础,而世贸组织是一个具有秘书处的常设机构。
  (2)关贸总协定规则仅适用于货物贸易,而世贸组织规则除了适用于货物贸易外,还涵盖了服务贸易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领域。
  (3)虽然关贸总协定是一个多边体制,但到了80年代出现了许多仅适用于数个成员的所谓“简单多边协议”,从而使关贸总协定成为具有自愿选择性质的体制,而构成世贸组织的协定与协议几乎都是多边的,全体成员均受其约束。
  (4)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比关贸总协定的争端解决机制具有快速、自动且不易受到阻挠的特点,执行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的裁决也更有保证。
二.关贸总协定与国际造船协定
1.国际造船协定不属于关贸总协定的一部分
  如上所述,世贸组织是规范和约束包括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智慧贸易”在内的国际贸易的法律基础和组织基础,其中,自1947年延续下来的关贸总协定是专门规范和约束国际货物贸易的规则。由于造船工业和船舶贸易本身具有特殊性,船舶不同于一般货物,关贸总协定有关规定对船舶产品并不适用。因此,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经过5年多的谈判,于1994年底专为商船修造业签订了一项国际造船协定,在协定上签字的是欧盟、日本、韩国、美国、挪威等世界主要造船国家。该协定第一次在世界造船史上以法律形式确立了调整世界造船工业和船舶出口贸易的规则和程序,规定了缔约国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形成了一套比较完善的造船多边贸易规则。应当说,对中国船舶工业而言,加入世贸组织和加入国际造船协定是两个影响程度不同的问题。尽管关贸总协定对船舶工业的某些方面也有一些影响,但对我国船舶工业影响最直接的是国际造船协定。近年国际造船界关注的也是国际造船协定,而不是关贸总协定或世贸组织。
2.国际造船协定与关贸总协定的一致点
  由于国际造船协定的宗旨与关贸总协定是一致的,都是提倡自由贸易,鼓励公平竞争,促进世界经济发展,因而签订和生效时间很早、参与国家和地区众多的关贸总协定对国际造船协定的形成有重要影响,二者在贸易原则上是一致的。
  国际造船协定的前言中专门提到,该协定“考虑到了关贸总协定中规定的各项有关国际贸易的原则”,这表明造船协定遵循关贸总协定的基本原则,如自由贸易原则,无差别待遇原则、公平贸易原则、透明度原则。关贸总协定的公平贸易原则主要指反对倾销和反对出口补贴,促进在开放、公平、无扭曲基础上展开竞争。为使贸易能在公平基础上进行,关贸总协定允许缔约国采取措施抵消倾销行为和出口补贴行为对进口国所造成的损害。而取消补贴(不正当的扶植政策)和反倾销(有害定价)正是造船协定的核心内容。关贸总协定的透明度原则在造船协定中也得到充分体现,造船协定要求各缔约国通过秘书处向缔约国组织提供范围广泛的本国造船工业的资料,以确保缔约国组织对缔约国造船业状况、市场形势、价格和方针政策有充分的了解。此外,造船协定中有许多条款明确规定按关贸总协定的原则来解释,如确定减免税收或退税是否构成补贴等。关于反倾销起诉,造船协定中明确规定关贸总协定中的反倾销起诉具有优先权。即:“如果任何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但非本协定缔约国已根据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Ⅵ条《关于补贴与反倾销措施的协定》和《关于执行1994年第Ⅵ条规定的协定》,对某项交易事先采取了反倾销行动,本协定的缔约国则应停止采取本协定规定的行动。如果在采取本协定规定的行动后,某非本协定缔约国的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对该项交易根据关贸总协定采取了反倾销行动,已采取本协定规定的行动的缔约国则应中止该行动。”
  由上述情况可以推知,如果我国加入了世贸组织,即使尚未加入国际造船协定,我国造船业因政府扶植和低价竞争也会遭受到世贸组织成员国(进口国)和竞争对手根据关贸总协定的条款对我国船舶出口进行的反倾销调查和控告,这对我国外向型发展的船舶工业是一个挑战。此外,由于欧洲委员会在1995年10月18日通过了一项适用对象为造船协定缔约国和世贸组织非成员国的“造船反倾销措施”,即使我国没有加入国际造船协定,也没有加入世贸组织,欧盟国家仍可以引用其造船反倾销措施对中国船舶出口实施反倾销行动。 3.国际造船协定与关贸总协定的差别
  由于船舶贸易的特殊性,在OECD范围内专门签订的国际造船协定与关贸总协定的一些相关部分有明显差别。这主要反映在反倾销和关税壁垒问题上。
  (1)反倾销问题。关贸总协定的“乌拉圭回合”谈判专门为反倾销问题通过了《关于实施关贸总协定1994第六条的协定》,但由于它只涉及到消费性及其相关产品,船舶属资本性商品,无论在生产还是在交易过程中,都有其固有的特性,关贸总协定中的反倾销规定对其并不适用,这成为国际造船协定具体制定船舶反倾销规定的法律原因。关贸总协定与造船协定在反倾销方面有如下差别:
   第一,最根本的区别是惩罚的直接对象不同。关贸总协定规定,一旦进口国政府经调查后认为倾销存在,就可发布反倾销令,即根据倾销与损害程度设定一个反倾销税率,该反倾销税由本国进口商支付,而造船协定规定由出口国船厂支付。
   第二,反倾销措施的时间方向性不同。关贸总协定反倾销措施在时间上是前瞻性的,即反倾销税率适用于自反倾销令发布后的商品的进口,而对此前进入消费的商品不再追究。而造船协定是针对已发生的某一项交易征收罚金,该罚金的多少对今后达成的任何交易没有影响。即使今后再次发生倾销,进口国也只能再次进行调查并确定另一种幅度的罚金。
   第三,反倾销措施的涉及面不同。关贸总协定的反倾销令一旦公布,该税率适用于从倾销国出口到反倾销国的该种所有产品,该产品可能涉及许多的生产厂家。而造船协定征收的反倾销罚金只针对存在倾销的船厂,而对其他建造同类型船舶的厂家,只要不存在倾销就不会构成任何影响。
   第四,数量限制不同。关贸总协定规定,从某一特定国家进口的倾销货数额占进口国所有相同进口货的份额低于3%时,可以忽略不计。而造船协定对进口数量没有限制,即使进口一艘船,只要它的成交构成倾销就要被处罚。
   第五,反倾销措施的时效不同。关贸总协定规定,反倾销税的征收不应超过5年,但如果进口国企业要求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在调查机关就此进行调查而尚未结束前(此时或许已超过5年),反倾销令可继续保持有效。造船协定在征收罚金时,其期限为180天。而如果出口船厂在此期限内拒不交纳罚金,进口国政府可禁止该船厂在今后最长4年内建造的所有船舶在完工交付后的最长4年时间内不得进入进口国港口装卸货物。这一规定的时效如果按该船厂在第一个4年将满之际完工的那艘船计算,那么该厂所受惩罚的期限最长可达8年。
   第六,反倾销裁决后的补救措施不同。关贸总协定规定,如果某进口国对某一倾销产品发布了反倾销令,而出口国企业对此不服,它可向进口国法院提出上诉。进口国法院的裁决比当局的决定更具有约束力。而国际造船协定的反倾销诉讼不仅可以利用上述的上诉权利,而且不管是进口国还是出口国,均可根据造船协定的有关规定,要求成立专门的纠纷仲裁小组来处理纠纷。这个权利并不因为有关船厂向进口国法院上诉而受到影响。
  (2)关税壁垒。关贸总协定的核心内容之一是关税减让,而国际造船协定中没有涉及关税问题,没有把关税壁垒作为影响造修船业正常竞争的一个障碍。其原因是:①发达国家早已取消船舶进口关税(日本于1975年完全取消了对进口船的关税),即使是后起的韩国也早已把船舶进口税减让至2.5%,后又宣布取消。对于缔约国各方来说,船舶进口关税不再成为影响船舶贸易的壁垒。②由于船舶可以在船舶所有者所在国以外的国家注册登记,这种船舶挂方便旗的通行做法使关税实际上很难成为贸易壁垒。当前全世界有42%的船舶悬挂方便旗。特别是发达国家的船东,在国外订造新船或购买二手船时,往往将船舶在巴拿马、利比里亚、塞浦路斯等国注册登记,而这些国家不仅不征收进口关税,而且其他税收和登记费用也很低廉。
  从以上对比分析可以看出,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关贸总协定中关税壁垒条款对我国船舶工业没有实质性影响,而国际造船协定会有巨大影响。
三.结语
  1.世界贸易组织在规范各缔约国贸易行为的同时,还为各缔约国提供了国民待遇等诸多权利,是一个权利与义务同在的协定;而国际造船协定主要侧重于规范各缔约国的造船政策与贸易行为,缔约国承担的义务要多于应享受的权利,是一个义务重于权利的规定。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是这两个协定的缔约国,它们一方面阻挠中国以发展中国家的身份加入世贸组织,另一方面又迫不急待地拉中国加入国际造船协定。
  2.中国考虑到政治、经济的需要,改革开放、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需要,积极要求有条件地加入世贸组织。而对于中国加入国际造船协定的问题似应采取谨慎态度。
  3.中国作为一个世界大国、造船大国,加入世贸组织和国际造船协定是迟早的事。应该看到,国际造船协定将对我国船舶工业的影响更大、更直接,我们应当密切注视国际造船协定的谈判动向和今后生效可能性,认真分析国际造船协定对我国船舶工业的利弊影响,慎重研究我国的应对策略。

 

 

打印本页

版权所有船舶工业技术经济协作网©
技术支持:webmaster@ship2000.com.cn 信息提供:info@ship2000.com.cn
新    闻:news@ship2000.com.cn 客户服务:clients@ship2000.com.cn